媒體報導,有網通廠以獨立董事向該公司或(及)關係企業公司取得報酬等情事,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獨立性為由,解任獨董,獨董則否認,並進入司法程序。目前雖不知該案事實為何,但確有值得探討之處。
根據《證券交易法》授權而設置的「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的獨立董事,在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例如任職前二年與任期內,不得領取超過累計新台幣50萬元相關報酬。
根據法規,公司無法透過召開董事會來解任獨董,只能透過股東會,但若獨董因上述相關規定喪失獨立性,就是構成「當然解任」,不過從公司治理角度來看,此規定是要求獨董應注意維護自身的獨立性,並警惕自己要小心。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相關規定,獨董領取相關報酬若超過規定的一定金額上限,公司方難道不知道有發給獨董顧問費或相關報酬?因此公司也要自己去了解是否有給與相關報酬,並盡力維護獨董的獨立性,類似解任案件,有許多資訊常讓人摸不著頭緒。
因此在解任上有爭議時,最後仍是要交由法院來認定,例如一方主張獨董已經喪失獨立性而解任,另一方則否認,但公司若因認為被解任的獨董已非獨立董事,因此不發開會通知給他們,也會讓獨董無從接觸到公司的資訊,來行使職權,這就得透過法院來確認。
不過這類經營權的案件,會花比較長的時間,很容易超過原本的任期,或許作為交易平台的證券交易所,有一些工具可以使用,在進入法律訴訟階段前去看會比較清楚,可某種程度扮演一定的角色,例如請雙方說明,來確定公司或獨董是否有遵循法律,避免公司違法讓獨董無法執行職務。
此外,有關的經營權訴訟案,時程上都拖比較久,例如大同案目前才到二審,即使二審判決認定現任董事、獨董當選無效,但由於還未定讞,公司方是不會因此有所動作,仍會繼續擔任相關職務,因此透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會比較快。
目前智商法院相關法律已通過,但仍有兩年的籌備期,未來若透過智商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審理時程上會比較快,尤其是近期經營權爭奪的案件如此多,眾所皆知,時間是站在公司派的角度,仍要靠比較有效率的司法救濟制度來處理。
在智商法院之前,證券交易所還是可看看是否能透過有限的工具,更積極處理類似案件,如要求說明甚至停止交易,不過停止交易對投資人是損害,對於公司方來說,可能認為只要能維護經營權,不怕停止交易幾天,因此還是期待智商法院的出現。
(本文由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朱德芳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