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上路,常見問題報乎恁知!

稅務會審 2022-10-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CFC制度之適用對象及豁免規定的問題。該分局彙整常見問題如下:

一、何謂 CFC?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管理控制)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CFC。

二、個人 CFC制度之豁免規定為何?
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則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

三、個人 CFC制度之課稅主體為何?
   個人 CFC制度課稅主體為我國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10%以上之個人。

四、個人如何計算CFC歸課之營利所得?如何申報?
   依規定計算之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個人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 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五、CFC轉投資事業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但於當地有實質營運活   動,是否得豁免適用CFC制度?
   該分局說明,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豁免規定,係指CFC本身,與CFC轉投資事業無關。

六、個人及其關係人在當年度12月31日前調整股權者,CFC持股比率如何計算?
   該分局說明,倘有藉股權移轉安排,不當規避持有CFC50%以上構成要件者,稽徵機關得以當年度任一日持有CFC的最高股權比率計算持股比率。
    
   該分局強調,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防杜個人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另為避免重複課稅,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設有國外稅額扣抵及出售CFC股權時可調整成本等機制。有關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綜所稅課 林君潔
電話:(05)5345573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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