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東出售經證券集保機構登錄或已依法簽證發行的股票,均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稅務會審 2021-10-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股票如已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及第162條規定,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下稱證券集保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或經由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的銀行簽證後發行者,均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不論是否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只要有買賣行為者,均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若買賣的股票未洽證券集保機構登錄或未依法經簽證發行,則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不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特別提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應先查明該股票是否有在證券集保機構登錄或已依法由金融機構簽證發行,以判斷應否繳納證券交易稅。民眾如果對有價證券移轉是否需課徵證券交易稅有疑義,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謝佳妤
電話:(04)23051111轉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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