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且自申報107年度以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同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如對暫繳申報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辛延玲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