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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2年6月14日台財稅字第11204594650號
核釋112年6月15日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税額之期限
財政部令
112年6月15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其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税額之期限,為該條文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日之次日(即同年月17日)起算6個月(即同年12月16日,遇假日順延至同年月18日)內。
部 長 莊翠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