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5受託機構管理信託資產之租金收入如採加值課稅其進項稅額可依兼營比例扣抵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人壽公司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採特殊目的信託架構,將其所擁有之大樓信託讓與○○銀行(以下稱受託機構),以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所衍生之相關稅務疑義乙案。說明:四、本案受託機構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營業人,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其因受託管理信託資產所收取之租金收入,非屬該行專屬本業收入,如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申請改按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則其進項稅額可依同法第19條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數額。(財政部93/11/29台財稅字第093045626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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