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納稅人李先生(化名),在107年及108年間,借3,000萬元給王先生(化名),收取利息共360餘萬元。李先生並沒有申報該利息所得,被補徵綜合所得稅45萬多元。
李先生漏報利息所得,南區國稅局表示,還要被裁罰,依法加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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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怎麼知道有這筆私人借貸?國稅局指出,李先生的私人借貸利息所得的確不在查調所得中,無法從扣繳資料中得知,李先生案屬通報案件,是在查核李先生其他案件時,發現他有這筆私人借貸的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指出,私人借貸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