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獎助條例還在修!開放改革與既有稅制的拉扯

新聞媒體 2020-12-18

後疫情時代,各產業無不努力在夾縫中求生存。為重振台灣藝術產業之發展,文化部也展開相關獎助條例修法,希望能提升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和擴大租稅優惠等。此修法能有多少功效?本文將針對藝術品交易所得之租稅制度進行討論。

現行藝術品拍賣稅制出什麼問題?

參照我國現行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函1之規定,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提供藝術品並在我國參加拍賣會取得之所得,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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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對於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則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此財產交易所得將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再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5%至40%的稅,因此藝術品拍賣所得之實質稅率經計算後為0.3%至2.4%。

●藝術收藏家重隱私 列個人所得有風險

然而藝術產業界針對現行藝術品交易之租稅制度提出幾項擔憂:首先,由於現行個人藝術品交易之稅務制度,係出賣人於每年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時,逐筆計算藝術品交易所得併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額,因此對於重視交易隱私之藝術收藏家而言,恐擔心有洩漏隱私之風險,而不願來台從事藝術品拍賣交易。

此外,相較於其他亞洲國家,例如新加坡針對財產買賣之個人所得予以免稅、香港對於藝術品交易亦不課徵資本利得稅,我國個人因買賣藝術品而須課徵0.3%至2.4%之實質稅率似乎不足以成為藝術品拍賣市場參與者來台從事拍賣交易之誘因。

為避免前述問題不利於我國在藝術品拍賣市場上與其他國家競爭,導致藝術品交易大量轉移至他國進行,間接危害我國相關藝術產業之發展。

業界提「分離課稅」 文化部順民意修法

因此我國藝術產業界大力呼籲政府進行文化藝術的稅制改革,提出希望以「分離課稅」的方式納稅,由經紀商、畫廊或拍賣公司於每次交易時扣繳所得稅,並以落槌價之1%作為扣繳稅率。

今年7月文化部公告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新增第31條第1項,使個人創作藝術品之首次出售所得,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且新增同條第2、3項,讓藝術品之交易所得得以就源扣繳之方式,由仲介、經紀或徵集媒合之機關為扣繳義務人,依法定扣繳率扣取稅款。

觀察修正草案第31條第1項之規定:「為鼓勵藝術創作,個人創作藝術品之首次出售所得,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其立法目的係為提振藝文產業市場及鼓勵年輕藝文工作者創作。

●「首次出售」之定義並不明確

藝術創作者於第一次出賣作品時,其所得不需課徵綜合所得稅。惟「首次出售」之定義並不明確,究竟係指「藝術家生涯首次出售藝術品」或指「任一藝術品之首次出售」?此在實際適用上勢必產生爭議。

再觀察同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文物或藝術品之交易,得以仲介、經紀或徵集媒合之機關、團體為出售人之扣繳義務人。」、「前項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文物或藝術品時,應依法規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稅款及申報憑單。文物或藝術品交易之所得,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額。」

雖然此修訂方向與藝術產業界之訴求相符,即在既有的申報繳納之課稅方式外,另提供納稅義務人得以就源扣繳之方式繳納稅捐,確保交易雙方之隱私。然而,「實質稅率」之降幅為何,尚無法自修法草案中得知。此是否得成為有效的租稅誘因,尚待財政部與文化部之討論結果而定。

草案還在審查 藝術界已鬧烘烘

目前修法草案仍在行政院審查階段,惟新聞媒體不時透漏之修法動向已於藝術產業界引起熱議。

有藝術產業界人士於社群網站貼文,透漏行政院文化部於11月12日之第4次文化會報中,文化部原預定推動的分離課稅實質稅率為1.2%的版本,遭到要求提高為2.4%,使稅制改革再次引起波折。

另外,根據今年11月17日、18日之新聞,行政院擬刪除修正草案新增之第31條第1項,亦即個人創作藝術品之首次出售所得仍要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此外,對就源扣繳制擬改以個案申請、審查的方式進行,並非一體適用,審查機制可能比照營業稅免稅的申請辦法。

觀諸目前修法動向,刪除修正草案第31條第1項意味取消對年輕藝術創作者之租稅優惠,究其原因,是因為政策執行上有困難或是實際上並沒有太大助益已不得而知,惟原先採開放態度之修法草案確實朝限縮方向修訂。

其次,改為個案審查之分離課稅制勢必會增加行政程序之繁複,關於申請方式、審查基準亦須另外訂定,若標準過於嚴格致難以通過分離課稅審查,新制度是否會流於虛設亦未可知。

●借鏡香港經驗

再觀察亞洲主要之藝術品拍賣市場,集中於香港與新加坡,尤其香港已是世界各大拍賣公司於紐約和倫敦以外藝術品拍賣量最大的地區。台灣若要打造一個藝術產業友善之環境,並爭奪藝術品拍賣市場這塊大餅,香港或許可作為借鏡對象。

探究香港藝術品拍賣市場崛起的原因,除本身之地理優勢,以及政府大力投注資金於藝術產業外,其與國際商業交易接軌之法規亦為吸引外國收藏家和投資客聚集之主要因素,在稅制上除了前述香港對於藝術品買賣免課所得稅外,也免徵增值稅(VAT),甚至藝術品之進口與出口均不予課稅。

反觀我國本次的修法方向,雖然有志朝向更優惠的稅務制度修正,但僅限於「首次出售」時給予個人綜合所得免稅優惠,優惠範圍似乎過於狹隘,更有傳言將刪除本項優惠,或甚至調高實質稅率至2.4%等。顯見相較於香港等藝術品拍賣市場發展成熟之國家,我國在稅制改革上仍趨保守。

綜合以上,由於獎助條例之修法結果尚未明朗,行政院內文化部和財政部如何協調並達成共識,將會影響未來藝術產業之發展方向,仍值得持續關注。(兩位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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