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林場森林遊樂區門票收入,應按門票價格計課營業稅。說明: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課營業稅;又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16條所明訂。○○林場森林遊樂區門票價格內所含遊客平安保險費,依上開規定係屬銷售額之一部分,應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80/03/09台財稅第800050898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89&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2&pageSize=10&xiList=91882,91883,91884,91885,91886,91887,91888,91889,91890,91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