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2屬兼營營業人之保險公司銷售固定資產應課徵營業稅
主旨:貴轄○○產物保險公司如經核准為兼營營業人,其銷售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產物保險公司擬將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規定,申請依照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同法35條規定申報繳納,係屬「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兼營營業人,其銷售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不適用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免稅。縱申請自動放棄進項稅額比例計算扣抵,仍無上項免稅條款規定之適用,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77/02/08台財稅第7611591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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