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稅務會審 2025-02-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販售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農產品,是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均不屬上開規定之農產品,亦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加工品,故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可享免徵營業稅之農產品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甲檳榔業者自113年1月起銷售檳榔,每月銷售額50萬元以上,已達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惟未辦理稅籍登記,其113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近580萬元,除通知甲檳榔業者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近29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因未諳法令規定,將銷售檳榔誤認為係屬經營未經加工生鮮農產品之業務,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稅籍登記,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更新日期:1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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