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未分配盈餘拿來實質投資,可享有租稅優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投資項目是在申報繳納日後才完成,記得應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應在盈餘發生當年度次年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興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付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可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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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相關期程。舉例來說,甲公司2018年應加徵營所稅的未分配盈餘合計為2,000萬元,打算以此盈餘來新建廠房,於是在2019年8月簽訂工程合約,投資總額達2,500萬元。
到2020年5月應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00萬元,但新建廠房尚未完工,還不能列報減除,2,000萬盈餘應先加徵5%營所稅,也就是100萬元;等到隨後剩餘款項支付完畢,且在2020年9月1日經營建署核發使照,甲公司可在一年內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申報,將先前繳的100萬元稅款申請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