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報稅季即將到來,個人如果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法規定屬於「境內所得」,要併入綜所稅課稅,在當地完稅者可檢附憑證扣抵,最多可抵減當地所得。但若是香港、澳門或其他境外地區所得,我國認定為「海外所得」,個人海外所得未達新台幣百萬元免計稅,超過則要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
個人最低稅負制為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金逾3,330萬元部分等境內外所得合計總額,減除670萬免稅額後,餘額適用20%稅率,即為最低稅負。若最低稅負超過綜所稅負,則要補繳差額。
財政部指出,個人在台灣無戶籍但居住滿183天、在台有戶籍且居住滿31天、在台有戶籍居住未達31天但經濟重心在我國等三種情況皆為台灣稅籍,如果有中國大陸地區所得,也要一併列入綜所稅課稅5%~40%。
根據大陸稅制,個人稅每月基本減除費用為人民幣5千元,每年即為6萬元,而大陸個人稅負計算方式為個人四大所得(工資、勞務、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減除費用後,適用3%~45%累進稅率。
另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台灣稅籍的個人若同時符合大陸、台灣等稅務居民資格,官員指出,台陸稅率不同,我國個人最多僅能扣抵當地所得,在當地多繳稅負不能扣抵在台所得,但如果在大陸所得稅負較台灣稅率低,回台申報仍要補繳差額稅負。
舉例而言,台商A在陸有所得淨額約人民幣60萬元(約新台幣272萬元),在大陸當地適用30%稅率,個人稅為人民幣18萬元(約新台幣81.36萬元)並取得憑證。
A回台申報時,也要申報在陸所得併計稅負,若A在台適用40%綜所稅率,因稅率較陸高出10%,A可依憑證減除在陸已繳稅負,再繳差額稅款,等於A在陸繳新台幣81.36萬元、回台繳新台幣27.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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