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1電影片映演業申請減免稅應檢附之文件
主旨:電影片映演業申請適用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如已依規定檢附各項相關文件經核相符者,應准予減免稅。說明:二、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與「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審查小組電影映演類認可基準」(編者註:現行名稱為「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審查小組電影片映演類認可基準」且條文內容亦已修正)之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應於電影片放映前檢附左列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編者註:現為文化部)對該電影片映演業核發之認可文書。(二)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編者註:現為文化部)對所放映電影片出具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1.參加國內外影展得獎或入圍之證明。2.新聞局獎勵或輔助之證明。3.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2條相關款次且不違反「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5條各款規定之普遍級或輔導級電影片之證明。三、本部函轉之認可文書副本,僅係供參考,尚非辦理減免稅登記之必備文件,故稽徵機關於接獲業者檢附之文件,如已足資證明其減免稅資格時,應即准予辦理,以資便民。(財政部83/05/12台財稅第8315940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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