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應予處罰
主旨:○○商行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暨營業稅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說明:二、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所明定。貴轄○○汽車商行於77年○月○日銷售汽車予農會,未將書寫錯誤之收執聯及扣抵聯收回作廢重開,僅在發票存根聯更正,以致產生進銷項稅額不符之異常現象,顯已違反上開條文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財政部78/06/21台財稅第780165413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