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1客運公司承辦政府補貼項目徵免營業稅釋疑
二、○○客運公司依與××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訂定之「公車路線委託代駛契約書」就雙方約定行駛路線、里程及實際班次收取之公車路線委託代駛價款,係屬提供運輸勞務收取之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按「××縣政府捷運接駁路線服務契約書」規定領受經營捷運接駁路線之契約價金收入,係屬政府補貼特殊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之性質,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61號解釋及本部98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依該契約書規定取得之彩繪公車及站牌設置補助,與乘客身分、營運量或行車里程數無涉,參照本部9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700號函規定,核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四、按「交通部公路總局96年度辦理提昇地方公共交通網補助公路汽車客運民營業者車輛汰舊換新計畫審查作業規定」領受之車輛汰舊換新計畫補助款項,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依前揭98年5月22日函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9/06/04台財稅字第099001878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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