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在全球供應鏈之地位,產業創新條例於112年1月19日增訂第10條之2,並於近日發布子辦法「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對於在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於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提供租稅優惠。
該局指出,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並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依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25%及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兩者合併適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課稅年度內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60億元。
二、同一課稅年度內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例達6%。
三、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112年度為12%)
四、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該局說明,如依規定申請前揭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另須符合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設備總金額達新臺幣100億元。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及其他資格門檻,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送請所在地區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相同獎勵目的之所得稅優惠,公司應擇一提出申請並向國稅局申報。如申請前揭投資抵減,經審查資格條件不符而無法適用者,該辦法訂有可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研究發展或智慧機械投資抵減之機制。公司除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外,須於投資抵減申請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同時聲明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國稅局核定不符合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如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時,除應瞭解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時程、聲明及要件外,尚應留意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聲明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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