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近年台商個人處分中國大陸股權情況增多,隨著報稅季即將到來,KPMG安侯建業指出,兩岸稅制規範不同,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大陸公司,在處分股權的課稅方式存在較大差異,個人要留意相關所得性質判定及歸屬年度。
如果有可在台灣抵繳個人綜所稅部分,大陸繳交的所得稅完稅證明須辦理兩岸文書認證。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劉中惠解釋,台籍個人直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其處分標的為大陸境內資產,將被視為大陸境內所得,應課徵20%大陸個人所得稅。
另外,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籍個人處分大陸公司股權所得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按所得級距課徵(最高40%)的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稅額可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至於台籍個人間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即個人透過轉讓境外公司的方式,間接達到轉讓大陸公司的效果,是否需要在大陸納稅?劉中惠指出,從規定來看,非居民個人間接轉讓大陸境內企業股權,不產生大陸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然而,大陸2020年第3號公告另外定義,如果被轉讓的境外公司股權在交易前的三年內任一時間,其資產的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境內不動產,就會被認定為大陸境內所得。
劉中惠表示,此類交易在中國大陸境內除了有20%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之外,另一方面,台籍個人直接轉讓的是境外公司股權,屬中華民國海外所得,應併計入基本所得繳納20%稅額,所得申報方式可能造成台籍個人重複課稅問題。
劉中惠提醒,依據大陸法令,非居民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課徵稅率重於非居民企業轉讓財產,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減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另外,劉中惠表示,除了兩岸整體稅負要謹慎處理外,台商在處分時大陸股權時,還要考量勞工權益、地方政府的交涉、交易安全、以及買方需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