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公會透過金融建言白皮書,直接提案將太陽能電廠的售購電合約的「電款請求權」和賦予融資金融機構必要時行使「介入權」兩大條款入列台電和太陽能電廠簽署的購售電合約,受到全體金融業者的高度矚目,金融圈人士指出,一旦台電願放行,太陽能電廠只是一個起步,未來其他類型的再生能源融資也可望比照辦理,可使銀行、票券公司的再生能源融資擔保安全大增,將形同打通再生能源融資的「任督二脈」,將更有利於政府推動再生能源政策。
金融業者分析,台電在所有的太陽能售購電合約中已經明訂「非經雙方書面合意,不可將契約轉讓予第三人」,此時,在契約中最為重要的「電款請求權」(台電支付給業者供電款項)可否設質就處於「是否也需要經過台電同意」的灰色地帶。
也因此,不論是銀行或是票券業者,先前最擔心的就是一旦發電公司本身出現財務問題,即使發電公司同意將電款請求權設質給銀行,但倘若未獲得台電的同意,其他債權人一樣可以向法院申請對電款的強制執行,使得發電公司即使願將請求權設質給銀行也沒用,甚至因為台電不表態,法院還可直接駁回銀行對於電款支付的請求權。
金融業者分析,倘若金融白皮書今年所提出的這項新建言能被執行,那麼等於使金融業者對太陽能電廠的融資擔保性大躍進,未來將有更多金融業者願意提供太陽能業者資金活水,且若能進一步將這個精神延伸到其他如風電、水力發電領域的再生能源融資,將更有助於全體再生能源融資的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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