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營運考量而提前解約,可能須向房東支付一定額數的違約金,高雄國稅局提醒,支付的違約金時,雖然不必扣繳稅款,但後續仍有義務要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近來受到疫情影響,國稅局接到很多商號負責人詢問,當商號已不堪營運虧損,選擇結束營業,但提前解除租賃契約,卻會衍生違約金,是否須辦理扣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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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租賃所得」包括將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從而取得的租金,官員表示,一般而言,商家作為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必須協助政府扣繳部分所得稅款。
至於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卻因提前解約, 而必須給付違約金,相關規定又不同了,官員表示,違約金屬於稅法所定義的「其他所得」,在給付的時間點,可以不必扣繳稅款,但是稅法也規定,承租人解約後,仍有義務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扣繳憑單。
官員表示,扣繳單位如有提前解約,因而給付違約金等情事,應於隔年1月底前,將該筆給付併同全年的扣繳作業,一起向國稅局列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