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營業收入,營利事業隱匿進、銷貨事實,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近日查獲進口商A公司銷售進口電子產品,並將進貨款項透過公司或關係人銀行帳戶匯往國外電子產品公司,金額高達數億元,該年度卻僅申報營業收入數千萬元,顯有異常。經進一步追查,A公司在境內販售未經由正式代理商進口之商品,即一般所稱平行輸入商品或水貨,進貨款項除少部分自該公司帳戶匯往國外,大部分係透過公司關係人個人銀行帳戶轉匯,目的在隱匿進貨事實,販售商品之款項亦利用關係人個人帳戶隱匿銷貨收入,因調查事證明確,經依查得事實核定該公司漏報銷售額2億餘元,依法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如實申報繳稅,勿利用關係人銀行帳戶隱匿進、銷貨事實,如經查獲有漏報情事,將依規定補稅處罰,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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