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符合減徵貨物稅條件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應以購買人名義申請退還減徵稅款

稅務會審 2020-11-0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且非供銷售、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按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於新臺幣2,000元內減徵貨物稅,購買人應於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稅款。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購買人為公司行號,卻以負責人名義申請退稅;另有賣場銷售人員代客戶申請時,卻以賣場銷售人員名義申請退稅等不符規定案件,均經國稅局輔導改以購買人名義申請;為免延宕稅款核退時效,該局呼籲民眾務必注意填寫申請單時,退稅申請人須為購買人,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318422


撰稿人:孫楓菱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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