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近日通過「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案,對於高風險之屋頂作業,要求新設廠房屋頂邊緣與周圍應設置護欄,及易踏穿屋頂應設堅固格柵等防止勞工墜落永久性設施,並增列相關營造作業主管對於危險作業管制之責任;此外,對於施工架、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橋梁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也增列應由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或相關執業技師妥為設計,避免結構性破壞,危害勞工作業安全。
從事屋頂作業,因為安全設施不良而發生墜落或滾落災害,每年造成20~30名勞工死亡,特別是在颱風天前後之廠場屋頂修繕及屋頂附屬設備(水塔、冷氣、太陽能板等)安裝維護等,更易輕忽而肇災,因此,本標準特別增訂第18條之1規定,要求雇主於新設工廠鋼構屋頂邊緣與周圍應設置護欄,及易踏穿屋頂應設堅固格柵等防止勞工墜落永久性設施,以源頭管理保護勞工作業安全。另對於擋土支撐、露天開挖、模板支撐、隧道等挖掘(襯砌)、施工架組配及屋頂作業等高危害性之作業場所,要求作業主管於勞工進入該場所作業前,應確認現場安全衛生設施及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具之管制責任。
勞動部表示,施工架、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橋梁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未經專業技師核算設計及按圖施工,恐發生倒塌崩塌危害,尤其在強風大雨期間更容易造成施工架倒塌釀成重大災害事故,例如107年高雄市區一棟新建大樓,即因施工架倒塌造成路過3名民眾死亡之悲劇,故本標準經檢討強化規劃設計端之把關,對於有結構破壞疑慮之假設構造物,明定應由專業技師設計、繪製施工圖說,並查核施工廠商確實按圖施工。
勞動部呼籲,各類事業單位有各項營繕作業時,應確實依照本標準落實施工安全管理,並妥善設置安全衛生設施,以保護勞工作業安全,各勞動檢查機構也會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業者積極預防職業災害。
- 業務單位: 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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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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