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 國稅註 局指出,民眾辦理遺產分割登記,無論繼承人之間如何協議分割,都不會產生課徵贈與稅問題。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繼承人未依民法應繼分辦理遺產分割,分得少的人,是否需要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要繳贈與稅,是否可向法院拋棄繼承?
國稅局指出,《民法》有規定「應繼分」,翻譯成白話文就是應該繼承的份額,這項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確定繼承人應得權益。
若是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配,有些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比應繼分計算的遺產更多,民法並未給予限制。
國稅局解釋,繼承人經協議所取得遺產的多寡,不用與應繼分比較,沒有繼承人間相互贈與的問題,因此,也無須因為擔憂被課贈與稅而拋棄繼承。
國稅局舉例,若甲君死亡時,有銀行遺產存款2,0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及二位子女,雖然依民法應繼分規定,三人平均分配,各自應取得三分之一的遺產,但子女考量母親健康狀況不佳,需要龐大醫療費用,經過協議,母親分得1,500萬元,保障未來生活開銷,二位子女各分得250萬元。
這種情況下,母親雖取得比應繼分更多的遺產,但屬於繼承人間的協議,不會造成繼承人相互間贈與的問題。
國稅局強調,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繳清證明,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無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但繼承後再無償移轉仍涉有贈與,就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另外有種情況,父母可能偏愛某位子女,生前透過預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單一子女,其他子女透過訴訟爭取權益,爭取到特留分,特留分的移轉也非屬贈與稅範圍。
官員表示,死後將財產全部遺贈給某位繼承人,導致其他繼承人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請求由遺贈財產中扣減時,原取得全部遺產繼承人須返還財產給其他繼承人部分,仍屬分割範疇,不屬於贈與。
例如,父親預立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長子,兩名女兒提起訴訟,爭取遺產,經法院判決後,兩名女兒取得特留分,長子因此從遺產中交付特留分給兩名姊妹,這種行為仍屬於分割,不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