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獨資組織盤讓店舖要開發票給自己

新聞媒體 2021-01-20

受疫情影響,不少名為「行」「商號」等店舖盤讓,連同店內存貨和固定資產一併轉讓。台北國稅局指出,如果屬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時只變更負責人,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沿用原來的統一編號,轉讓存貨和固定資產應視為銷售貨物,要開發票繳營業稅。官員說:「就自己開給自己。」

台北國稅局舉例,獨資商號負責人吳老闆將店盤給林老闆,營業稅籍不變,統一編號不變,只是變更了營業稅籍的負責人。吳老闆與林老闆簽訂讓渡契約,約定讓與商號經營權,店中價值100萬元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一併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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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移轉存貨和固定資產視為銷售貨物,應以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為100萬元、稅額為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林老闆,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仍記載為原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也就是商號開張發票給自己。」

對林老闆來說,這是張進項發票,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台北國稅局引用法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當獨資營業人之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依上開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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