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先前查獲海外贈與稅案,一名父親贈與子女50萬美元,為避稅於是透過投資的境外公司,偽裝成投資所得匯給小孩,但子女甫成年,顯無投資能力,追查後對父親補稅加罰新台幣256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境內國民,將所持有境內或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均應課徵贈與稅,財產範圍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有贈與行為,就應於贈與日起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若違規藉境外移轉避稅,國稅局將藉由金流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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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近日就查獲一件父親海外贈與子女避稅案,透過金流資料發現,有名才剛成年的甲君,2019年從境外A公司分批取得50萬美元的大額資金,甲君說明其為境外投資所得,但無法出示投資證明,也明顯不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
追查發現,境外A公司為甲君父親所投資,進而才發現整起避稅案;甲君父親為避免在國內贈與遭國稅局查核,才會透過境外公司分批匯入資金給子女,因此在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對甲君父親補稅新台幣128萬元並課以1倍罰鍰。
南區國稅局重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在境內的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都要依法繳納贈與稅,反之,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則不屬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
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情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