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如贈與之財產須辦理移轉登記,雖加計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於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因此,如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納稅義務人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取具相關證明書後,再行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贈與人甲君本(111)年度欲將名下房屋價值(即評定標準價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贈與子女,雖甲君本年度僅贈與本筆房屋,贈與金額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1年度為244萬元),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於取具免稅證明書,再持向地政機關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玉政;電話2311-3711分機1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