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戴瑞芬/台北報導
新制後備教召制度「年年施訓、每次14天」,預計每年有萬餘名的後備軍人參與,勞工接獲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而向工作單位請假,教召期間薪資,雇主可享租稅優惠,得就該薪資金額的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減少雇主負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月薪制勞工〔月薪總額60,000 元, 一天薪資 2,000 元(60,000元 /30 天)〕,甲君於112年4月間接受14天召集,期間遇例假日四天,另十天為與A公司原約定工作日,A公司應給予公假,而A公司於甲君召集請假期間給付薪資2萬元(=2,000元×十天),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等於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這部分支出可自所得額中減除3萬元(20,000元×150%)。
國稅局指出,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等規定,後備軍人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雇主給付勞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且,加成減除部分,也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
雇主給付勞工公假期間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
同時,勞工接受召集期間如適逢例假,因無出勤義務,雇主自無須給予公假,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排除適用上開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雇主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填寫申報書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勞工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契約證明、解召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