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營利事業要適用資金專法優惠稅率,請把握最後期限,在截止日110年8月16日前提出申請,可享優惠稅率10%。
該局說明,因施行期間末日110年8月14日適逢星期六,順延至110年8月16日為最後申請日,另依行政程序法第49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若以民營業者宅配方式或親自送件方式,以國稅局收文日為準。有意將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之營利事業,請把握申請期限,在110年8月16日以前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經申請核准且在規定期限內將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資金專戶者,受理銀行將以優惠稅率10%代為扣取稅款。營利事業如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及完成實質投資,還可在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6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扣取稅款之50%,實質稅率僅為5%。
該局特別提醒,有意申請的營利事業,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投資臺灣及境外資金匯回稅務諮詢服務專區下載申請書表或查詢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該局資金專法單一諮詢服務窗口(服務專線07-7256600分機7183劉小姐)。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00
撰稿人:林聖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