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希望申報投資虧損抵稅,要留意可抵減的年度限制,目前只有國內私募基金投資損失,可以享後抵三年的規定;其餘像是海外投資期貨損失,就只能在當年度抵減所得,不能抵減往後年度的收益。
官員表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最低稅負制當中的個人基本所得額,包括申報戶的綜合所得淨額,再加上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額、國內私募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四類所得;另外,還要再把申報綜所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等二類節稅項目,統統合併計算為所得基本稅額。
幾種應納入最低稅負制的當中,就屬國內私募基金投資所得最特別,官員表示,計算私募基金投資所得時,不僅準用《所得稅法》第14條針對財產交易所得的相關規定;稅法另外規定,如果私募基金投資交易有損失,還可以從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如果當年度所得扣除後,還不足以彌補損失,更可以在損失發生後隔年度起算三年內,向後抵減未來的所得,達到節稅效果。
舉例而言,假設陳先生去年投資國內私募基金,還留下50萬元損失尚未扣除,官員表示,當陳先生今年在私募基金交易賺得淨所得300萬元,就可以抵減過去尚未減除的50萬元損失,今年在私募基金交易所得的部分,就只有250萬元要計入基本所得額、有機會被課到稅。
官員表示,但如果個人在海外另有其他財產交易所得,譬如期貨投資等,相關投資損失,就只能跟同年度的同類所得互抵,而且抵減上限僅限於同類所得總額。
同樣以陳先生為例,今年投資海外期貨賺了1,500萬元,但是虧了1,530萬元,官員表示,在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陳先生在海外期貨交易的基本所得額就是0元;另外未抵減完的30萬元虧損,既不能抵減今年度其他所得基本稅額,也不能抵減往後年度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