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除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計算外,符合一定要件,還可享有前10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但每年仍有一些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雖如期辦理申報,惟未於期限內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影響公司權益 。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至109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應於前開期限前辧理申報及繳稅,並依限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才能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各項優惠規定。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之寄交期限延至109年7月31日,亦可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結算申報,如要享受稅法對簽證申報案件所規定之各項獎勵,除應如期申報及繳稅外,還要依限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如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者,上傳後也請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以確認上傳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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