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之對象並不相同

稅務會審 2022-10-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民眾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對象不同,將影響是否適用免徵贈與稅。

該所說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條件除了是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外,贈與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才可免徵贈與稅。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贈與稅之對象僅限配偶及直系血親,故贈與對象若是贈與人的兄弟姊妹,則不能免徵贈與稅,此與贈與農地可免徵贈與稅之對象並不相同。

該所進一步說明,贈與農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申報,又若取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另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證明,始可適用免徵贈與稅;贈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扣除者,則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並計入贈與總額後,再列報同額之扣除額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梁峰裕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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