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自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以保障納稅者依法納稅之權利。
該分局說明,依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主要保護事項有: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專業、經驗豐富且具溝通能力的資深稅務人員擔任,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更有助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雙方和諧,共創雙贏的局面。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服務管理課 黃仁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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