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台財稅字第11104693530號
主 旨:預告訂定「一百十一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財政部。
二、訂定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
三、「一百十一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三)電話:(02)23228000。
(四)傳真:(02)23969038。
(五)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六)「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代理部長 阮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