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申報非居住者扣繳憑單省時又便利

稅務會審 2020-11-19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同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提升扣繳憑單申報便利性並落實E化政策,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已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透過網路方式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大幅節省扣繳單位之時間、人力及憑單印製成本,且網路申報系統為24小時服務,申報不受限於辦公時間,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給付之日起算10天內應完成繳納並申報,其期間之計算包含第1天,若第10日適逢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有關各類所得(含信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的下載、安裝及使用,可參考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之說明,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蘇琴雅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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