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故解散、廢止或轉讓時,要注意扣繳憑單申報時限。官員提醒,扣繳義務人(營業人)應隨時將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在十日內向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官員表示,如果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要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另外,營利事業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
清算期間如果跨越兩個年度,給付各類所得的扣繳憑單,仍要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屬於清算完結年度上一年度給付的各類所得,最晚不能超過清算完結年度的1月31日填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1月至5月間陸續給付營業用租金給個人房東,以及會計師勞務費並已扣繳稅款,甲公司在9月12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解散,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應將已扣繳稅款數額在9月22日前(核准解散日的次日起算十日內),填發租賃所得以及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並辦理申報。
之後甲公司2023年2月4日辦理清算完結,清算期間曾分別在2022年12月1日,及2023年2月3日給付並扣繳會計師勞務費,因清算跨越兩個年度,甲公司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扣繳憑單。
甲公司2022年12月1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最遲應在2023年2月6日(因逢農曆春節延長)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另外,2023年2月3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應在清算完結日的次日起算十日內,也就是2023年2月14日前填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官員提醒,公司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時,除了要留意扣繳憑單申報時限,營業人也要在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日起15日內申請註銷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