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修正「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三、「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案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規範其他菸品產製工廠應具備之生產與檢驗等設備以利業者依循,具急迫性,預告期間定為20日。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國庫署。
(二)地址: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三)電話:(02)23228000轉7410。
(四)傳真:(02)23970990。
(五)電子信箱:C1@mail.nta.gov.tw。
(六)「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翠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