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說明,市面上自動販賣機銷售以「食品、飲料」及「停車費」兩機種居多,消費者多有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及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為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故修正相關法規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特別為本項新措施訂有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於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將積極輔導,除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自動販賣機於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二)自動販賣機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該分局提醒,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營業人,請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自動販賣機相關資料,國稅局將依營業人報備自動販賣機營業臺數、銷售類型、設備取得日期及是否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核發標示貼紙,請營業人張貼於自動販賣機明顯位置,曉示消費者該機臺逐筆開立發票之輔導期限,避免爭議。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查詢,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銷售稅課 盧先生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