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換屋的家庭,可以利用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規定,為家庭留下一筆換屋基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增稅的規定與所得稅不同,最主要的重點在於,土增稅只有在「小換大」的案件中,才能適用重購退稅,若新購土地價值小於舊有土地價值,便無法獲得退稅。
稅務局官員指出,重購退稅的優惠,用意在於讓新購屋的家庭,不必因為出售舊屋、舊地時的稅負,變成未來換屋的財務負擔,有換屋計畫的人,可以規劃適用重購退稅規定,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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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適用時,必須留意只有「小換大」的案件,才能適用土增稅的重購退稅,官員舉例,假設有位黃先生賣出原本住家土地時,申報的土地移轉現值為8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5萬元,該地的餘額為75萬元。
原則上,土增稅的重購退稅,是幫換屋族吸收「小換大」過程中的新增成本,官員表示,可以從三種情況去理解退稅機制,第一種情況,假設新購土地的移轉現值為90萬,因為新增成本為15萬元(90萬元-75萬元),因此黃先生原本所繳的5萬元土增稅,便可以全額退還。
第二種情況,官員指出,如果買入土地的移轉現值若為78萬元,因為新增的購地成本為3萬元(78萬元-75萬元),因此稅務局會協助退稅的部分,僅限於價差3萬元的部分。
第三種情況,官員指出,要是黃先生新購土地的移轉現值僅72萬元,代表黃先生原本賣掉舊有土地的稅後餘款(75萬元),就足以支付買價,因此不會退稅。
官員表示,土增稅是針對土地的賣家課徵,主要是對地主持有土地期間的漲價利得課稅,不過若沒有將漲價利得收進口袋,而是基於新購自住房地所需,必須出售舊有房地,這類案例便能適用重購退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