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因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因該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基金的配息及買賣或贖回所產生的損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若金融機構未主動將已實現的海外所得通知投資人,請投資人主動向其查詢海外交易年度所得明細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逕以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資料辦理申報,綜合所得淨額4,729,801元並繳納綜合所得稅1,062,320元,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君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成立的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投資境外基金,於該年領取海外營利所得815元、海外利息所得966,388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627,785元,未將全數海外所得8,594,988元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除核定補稅262,637元【(綜合所得淨額4,729,801元+漏報海外所得8,594,988元-6,700,000元)x20%-自繳稅款1,062,320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服務並未包含海外所得,故若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時,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於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辦理申報。請投資人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將海外所得併計申報納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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