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納稅人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150萬元,但沒有檢附捐贈收據,中區國稅局查無捐贈事實,剔除該扣除額補稅,並處罰鍰45萬元。
國稅局指出,納稅人虛列捐贈,減少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以致短報應申報的課稅所得額,這符合所得稅法第110條的「短報所得額」,會被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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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列舉捐贈扣除額,須有捐贈事實,並取具符合規定的收據。國稅局對申報異常案件會選案查核。
捐贈給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可在捐贈當年度申報綜所稅時,檢附捐贈收據申報捐贈扣除額,但以不超過所得總額的2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