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23)日於院會修正通過《土地法》,未來地政機關應每年主動通知、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以保障被徵收土地的原所有權人或繼承人,能及時行使收回土地的權益。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日於院會上,拍板修正內政部擬具的「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蘇揆表示,本次修正依釋憲要求,增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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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依《土地法》規定,被徵收土地若未在徵收補償發給完竣一年後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訂興辦事業使用情形,原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徵收價額收回。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使原所有權人能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以利判斷是否行使其收回權。
內政部指出,修法也一併檢討修正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明定縣市政府如未履行通知及公告者,原所有權人可以延長至徵收計畫期限屆滿十年內申請收回,使民眾收回權的規定更為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