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司法院釋字798號解釋,財政部昨(27)日宣布廢止相關解釋令,自去年12月31日起,隸屬於同一法人的個別社福機構,免牌照稅車輛可個別計算,但個別機構仍以同一行政區內三輛為限,財政部初步盤點,包括未確定案件、過去否准案件等,約有12個社福團體、共24輛車受惠。
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免牌照稅車輛以三輛為限。但財政部在2003年、2016年分別透過解釋令,針對這項規定加以限制,認定若個別機構隸屬於同一個法人,則同個法人僅限三輛,不能以個別機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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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認為這項規定等於是限縮母法提供的租稅優惠,去年底宣告解釋令違憲。賦稅署在一個月內迅速做出回應,將所涉解釋令正式廢止,並自去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