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境外基金產業長期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訂新規。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27日預告修法,增訂限制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以「五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且總代理家數四家以上者,應新增提存營業保證金。
證期局統計,目前38家總代理中最高就是一次代理五家,其中有一家總代理因代理五家境外基金,需增提存營業保證金4,000萬元。
金管會主要是參採投信投顧公會意見以及其他業別法規,像是獨董兼任上限、保險業委外資金管理運用的保管機構不得超過五家等,認為「五家」方便有效管理,也給機構選擇權利,是較合適的限制。
此外,張子敏指出,考量有些新創事業像「好好證券」是無票面金額的公司,此次配合公司法第156條的修訂,也放寬讓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之公司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以達到普惠金融的目標,同時明訂其應符合的資格條件。並配合銀行法及期貨交易法修正對業者違規處分條文,調整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消極資格條件。
張子敏表示,考量境外基金註冊地法令與我國法令的差異性,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可能因非資產管理業務之作業面缺失,而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導致其在國內業務受限制,此次也修正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條件,限縮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僅限於辦理資產管理業務所受處分。
金管會也配合實務作業,刪除總代理人申請境外基金募集與銷售應檢附有關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文件,修正為申請案經核准後,將聲明書及銷售契約,送投信投顧公會審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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