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投保薪資為勞、就保各項保險給付計算基準,攸關勞工申請給付權益,因此,勞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應覈實申報所屬勞工月投保薪資,並定期檢視,如有變動亦應適時申報調整,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發生勞資爭議。
勞保局說明,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保月投保薪資應由事業單位按所屬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並依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金額覈實申報,只要是員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舉凡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要計入月薪資總額,例如:投保單位於年初發放之特休未休工資、或勞工因工作達成預定目標之績效獎金、加班費、職務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屬工作報酬,均應計入當月的月薪資總額計算申報投保薪資。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時,如已有約定月薪資總額,請以約定金額申報;如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應比照該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嗣後員工每月薪資總額如因加班費、各項獎金、津貼或其他給與不固定時,投保單位可視員工月薪資總額變動情況,至少於每年2月或8月底前按其最近3個月平均薪資總額,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亦可以隨時申報調整。又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起生效。
事業單位如未依規定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而員工少領給付金額,單位也要負賠償責任。因此,勞保局呼籲各事業單位,所屬勞工薪資如有變動,務必依前述規定申報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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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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