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財政部8月18日預告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修正草案,目前預計將自2020年度開始施行,本次修法,主要係因應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參考OECD的BEPS行動計畫,對現有移轉訂價稅制作全面性補充性增修,其目的簡言之,係確保「經濟實質與利潤歸屬是一致性的」。本次增修有三大重點分別為1.無形資產、2.修正「風險分析」、3.未揭露的罰則。相關重點評析如下:
首先「無形資產」部分,增修三面向:「定義」、「利潤分配」、「收益法納入常規交易方法」。有關「定義」,無形資產被定義「可被擁有或使用於商業活動,且若是在非關係人間運用或移轉該項資產將獲得相對報酬」,此定義已超過目前財會定義之無形資產,舉凡客戶資料、行銷網路及專門知識等皆被認定為無形資產,影響相當廣泛。但反觀該定義,若公司可清楚舉證無形資產「無法被擁有或控制」及「在非關係人交易中不需支付報酬」,則可解決過往移轉訂價查核中,母公司委託子公司製造回銷交易中,是否需收取權利金的爭議。
有關「利潤分配」,無形資產利潤分配須針對開發、提升、維護、保護、使用五面向(DEMPE)進行功能、風險與資產使用分析,重點在無形資產所衍生的利潤,應按集團各成員對無形資產的實質貢獻進行分配,而非可依登記所有權或約定來規避納稅責任。過去跨國企業習慣以委託研發的方式,支付研發費用並取得無形資產所有權。未來查核將更強調從實際研發決策、管理決定權來判斷,故「舉證」將變得非常重要。有關「收益法納入常規交易方法」觀之,因收益法評價需高度倚賴對財務預測,而財務預測帶有主觀層面,而折現率之估計也可能具爭議性,故未來使用上,必須特別注意。
再論「風險分析」部分,強調不能單以合約或文件來斷定誰是承擔風險的交易參與人,將著重在交易參與人的實質經濟行為與是否具備風險承擔與風險管理的功能及交易參與人是否真具備風險承擔的財務能力等面向。如有不一致,風險將會被重新歸屬到適當的承擔者並重新評估訂價。故未來公司與境外免稅天堂公司間的關係人交易可能會有很大的爭議,需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