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國減免 記得申請

新聞媒體 2024-12-03

國稅局示意圖。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國稅局示意圖。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台灣共簽署生效35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取自租稅協定國的來源所得,可依租稅協定,向對方國家申請減免所得稅,如因未申請適用協定而多繳國外稅額,在申報我國所得稅時,就不得申報扣抵。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自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國的來源所得,可依所得稅協定向對方國家申請減免所得稅,而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針對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國稅局表示,境外所得已依對方國家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在台灣申報營所稅時,可在限額內扣抵。

因此,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租稅協定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對方國家免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應優先向對方國家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額,如公司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導致溢繳國外稅額,依規定,這筆多繳的稅額,不可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所稅。

國稅局舉例,我國甲公司111年度營所稅列報取自越南A公司的服務收入新台幣500萬元,並將其在越南繳納的所得稅額新台幣100萬元列報境外所得稅額扣抵。

我國與越南已簽署租稅協定,該服務收入在越南免課稅。

但甲公司未向越南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在越南多繳稅,甲公司不可申報扣抵在台應納營所稅,其列報的扣抵稅額100萬元,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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