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提供不動產供家人開業做生意,當心多繳一筆稅,中區國稅局表示,若是無償出借自有店面給父母開業,不會有額外負擔;但如果是無償出借給兄弟姐妹,就得依照當地租金水準,多設算一筆所得稅收入。
官員表示,對於持有多筆房產的家族而言,為了照顧家族成員的生計,無償提供給家人作為住宅使用,這是沒有問題的,然而如果家人是借店面去做生意,就算出借人是無償提供,也可能會面臨所得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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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官員表示,如果將財產借與他人,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等用途時,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官員指出,稅法上所謂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在這個定義下,諸如丈夫名下的房產,無償借給妻子經營獨資商號,或是兒子將名下店面無償借給媽媽,讓年邁老母親獨資開設花店,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出借人都可以不用申報租賃收入。
需注意的是,雖然配偶與直系親屬不算是「他人」,但像是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在稅法上就被視為「他人」了。舉例而言,如果一位陳先生與他弟弟交情不錯,願意無償將名下房屋借給弟弟開設律師事務所,即便陳先生實際未收到任何租金,還是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申報租賃收入。
官員表示,針對每個地區營業及執行業務用租金行情,國稅局都有系統可作查詢,有需求的民眾可以直接向國稅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