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兄弟姊妹長期待業中非屬無謀生能力,不符合申報扶養親屬規定

稅務會審 2022-02-24

黃小姐接獲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來電詢問,弟弟年紀很大,不易找工作已失業多年並無所得,屬無謀生能力,為何不能被申報扶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方可列報為扶養親屬。黃君之弟弟已成年,且無在學、身心障礙、身心失能或受監護宣告,又未能提出其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故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有些民眾認為待業中、長期失業或補習,致當年度無所得即等同無謀生能力,係屬誤解。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規定「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需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扶養親屬如符合上開規定,應於申報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核認,例如醫師診斷證明書、勞動部核發聘僱外籍看護工許可函、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法院監護宣告等。

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李竹容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6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