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台灣人控制之境外公司課稅新制度(CFC),因前年立法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附帶決議之要求,可望於110年8月14日專法落日後一年內明確施行時間。施行後個人須申報CFC所得,並檢附關係結構圖、境外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等七項資料,另要備妥持股變動明細等二項文件。這其中以境外公司的財務報表準備上最具挑戰與風險。
境外公司現行普遍未記帳,更別說要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故重建財務報表會是個人在新制度施行前首要解決的棘手問題。
不同型態的境外公司,帳務處理及財報編製的複雜程度也有不同。例如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境外公司僅須依大陸公司的財報認列投資收益與必要調整,相對單純。但若涉及入帳基礎及會計評價問題,例如從事金融商品投資之境外公司,金融商品帳務上究竟應認列為以成本衡量、市價衡量或備供出售,不同的會計科目將產生不同的CFC所得,連帶影響個人的稅負。
另外前述財報重建後是否會曝露其他非CFC稅務風險,例如以往與個人因資金調度需求有所往來,或者有些交易原始憑證未適當保存,這些交易如何認定與入帳,也是難題。
更有一類從事貿易之境外公司,通常涉及兩岸三地的利潤分配,與所留置利潤是否符合移轉訂價規範之問題,此類衍生的稅務風險,亦應一併注意。
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依法可以由境外公司所在地會計師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法規亦同意個人有其他文據證明財報真實性,並經戶籍地稽徵機關確認時,可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由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可能嗎?自行提示其他文據證明舉證容易嗎?
由境外公司當地會計師簽證,先不論成本可能都比由台灣會計師簽證高,依法境外公司財報須按中華民國認可之財務會計準則編制,加上前述所提重建報表可能的問題,實務上,要找到當地了解台灣規範且完整理解相關問題的會計師實在困難。更不要想若不經會計師簽證,恐只是徒增徵納雙方困擾而已,此部分後續專欄將進一步探討,所以在CFC施行前,個人應尋求專業會計師之協助,妥善檢討財務報表相關議題並思考因應之道。
(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施松伯協理、江佑婷經理共同完成)